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0114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4MB10726479。
法定代表人常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锐,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系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职监察员。
被执行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3785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理字【2019】第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按照***监询字【2019】第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资料。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监理字【2019】第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民工投诉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监询字【2019】第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提供以下书面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承建“蔡甸区中海尚城”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及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3、承建“蔡甸区中海尚城”项目农民工花名册(分班组);4、承建“蔡甸区中海尚城”项目农民工工资表复印件(分班组);5、支付“蔡甸区中海尚城”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分班组);6、支付“蔡甸区中海尚城”项目油漆、泥工***班组农民工工资凭证复印件。2019年9月26日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监令字【2019】第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提供资料。2019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发出***监先告字【2019】第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监理字【2019】第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监询字【2019】第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资料。被执行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武汉市蔡甸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蔡甸区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该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为调查、检查所需,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是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但是对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第四十四条也已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说明,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情况,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监询字【2019】第057号)的要求提供资料的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要求,该申请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被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监询字【2019】第057号)的要求提供资料的强制申请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