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木业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1170号
原告:西安**木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市场XX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F。
法定代表人:高双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秋,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XX路XX大厦XX座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75。
法定代表人:叶晓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云,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木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西安**木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材料款339999.16元;2、被告支付欠款利息4333.1元(以339999.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24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末开始,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装修材料。原告在被告西安高新假日酒店装修项目中提供装修材料价款合计488833.64元。被告仅支付201548.82元,至今仍欠付材料款287284.82元未付。原告在被告山东济南国宝一期装修项目中提供装修材料款合计431928元,被告仅支付40万元,至今仍欠31928元未付。原告在被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项目中提供装修材料,被告尚欠付材料款20786.34元未付。上述款项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板材材料采购合同》第十条均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应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木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4.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呼延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丽萍
书 记 员 毛 咪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毛咪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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