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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守华安全脚手架租赁站、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324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守华安全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苏州路水暖建材市场。 经营者:***,该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站员工。 被告: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守华安全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守华安全脚手架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守华安全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玫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