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632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