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632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