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1808号
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里广路150-4号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长城公司申请请求:确认长城公司与**公司《设计合同》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长城公司与**公司的仲裁案件不符合该仲裁条款的约定,程序不当,管辖错误。事实与理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公司提起的(2022)穗仲案字第12221号案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新爱***创意园建筑设计合同》(简称《设计合同》)第十一条仲裁条款:“双方之间对于本合同的争议首先应提到甲方和乙方的办事处,通过非正式商谈当即解决。如果七天内双方不能满意解决,则各方需派出一名负责人立即会晤,以解决此事。如果负责人会面后14天内仍不能相互满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长城公司与**公司在仲裁条款中约定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且明确约定协商解决的期限和地点,在未履行协商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直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公司的仲裁申请,也不符合仲裁规则,程序不当。
被申请人**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其中第十一条约定:“双方之间对于本合同的争议首先应提到甲方和乙方的办事处,通过非正式商谈当即解决。如果七天内双方不能满意解决,则各方需派出一名负责人立即会晤,以解决此事。如果负责人会面后14天内仍不能相互满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后**公司因与长城公司履行涉案合同产生纠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穗仲案字第12221号。仲裁开庭前,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确认上述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涉案《设计合同》明确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体现了双方请求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长城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亦不持异议,故应认定为有效仲裁条款。长城公司认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先协商后申请仲裁,该意见实际上是对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权有异议,并非本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福生
审判员 李 志 明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芷 茵
邝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