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413号之二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北盛仓社区,组织机构代码MA4QL240-3。
经营者:田峰波,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32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月亮湾花园)B5栋1-601号,组织机构代码MA4L7UY8-5。
法定代表人:庄圆。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易家渡镇叶家坪村3组0300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1********。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申请人***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647.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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