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413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北盛仓社区,组织机构代码MA4QL240-3。
经营者:田峰波,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月亮湾花园)B5栋1-601号,组织机构代码MA4L7UY8-5。
法定代表人:庄圆。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申请人***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9647.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责任限额为129647.4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647.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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