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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413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北盛仓社区,组织机构代码MA4QL240-3。 经营者:***,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月亮湾花园)B5栋1-601号,组织机构代码MA4L7UY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92.94元,减半收取1446.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68元,合计2614.47元,由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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