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413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北盛仓社区,组织机构代码MA4QL240-3。
经营者:***,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月亮湾花园)B5栋1-601号,组织机构代码MA4L7UY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92.94元,减半收取1446.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68元,合计2614.47元,由浏阳市北盛镇和顺建筑器材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