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619号
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6号尚文科技大厦24-B号房。
法定代表人:沈梦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法务经理。
被告: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14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云龙,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本案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清
人民陪审员  翁 幸
人民陪审员  靳 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程 果
书 记 员  舒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