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特226号

申请人: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2号楼26层2902。

法定代表人:韩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雅思,女,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禹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洁禹通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劳仲委)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50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石景山劳仲委作出决定书,将裁决内容“不予支持”补正为“予以支持”。二、***存在多起劳动仲裁案件,故***拒绝在《员工关系管理规定》上签阅确认,拒绝在试用期月度评定考核上签字,均可能存在故意。三、洁禹通公司不存在故意违规辞退员工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洁禹通公司系因***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完成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岗。以上事实相应考核内容、***工作日报情况及双方谈话录音材料佐证。五、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在上述情形下洁禹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洁禹通公司不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9600元。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洁禹通公司的申请事项和理由。***是否存在其他仲裁案件与本案无关。***并非自行离岗,而是收到洁禹通公司给***开具的离职通知才离职的,是洁禹通公司主动让***离职的。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23日,石景山劳仲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506号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洁禹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元;二、驳回***之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洁禹通公司主张,***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裁决对此未予认定,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洁禹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洁禹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此本院认为,洁禹通公司的上述主张,实质是对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况持有异议,而该事项的认定属于仲裁机构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洁禹通公司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洁禹通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硕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岩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