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7205号
起诉人: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KUC4R。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系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工程款总价837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三每天的利率计付);二、由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经本院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施工作业,起诉人提供的合同显示,双方合同施工内容包括土木工程等,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工程所在地并不在本院辖区内。本案中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本案应属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李东才
审判员  陈采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