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保348号
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科美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44533296。
法定代表人:廖志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南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9990638XU。
法定代表人:马顺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米 辉
人民陪审员 胡 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