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3016053131G,住所地宁陕县城关镇河堤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786980759U,住所地宁陕县皇冠镇。 法定代表人:卓桉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60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