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执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陕县城关镇关口街**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3016053131G。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其新,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皇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786980759U。
法定代表人:卓桉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92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款50440元,负担执行费657元。2022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宁陕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终止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923执20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