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475号

申请人: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佳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