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62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G3FC1U。
法定代表人:赵佳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龙,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4862F。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宝,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大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大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大帝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大帝公司质保金分成款1979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深圳大帝公司承担;3.判令被告深圳大帝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大帝公司保全保险费3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2日,原告山东大帝公司与被告深圳大帝公司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的效力已由贵院做出(2019)鲁0102民初774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根据(2019)鲁0102民初7740号案件涉及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3958000的10%,即395800元,按上述判决原告山东大帝公司应得其50%的利益分成款197900元,现质保期已过,被告深圳大帝公司亦未支付上述款项。
深圳大帝公司辩称,深圳大帝公司与山东大帝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深圳大帝公司现就山东大帝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由,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山东大帝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分成款的诉讼请求是基于(2019)鲁0102民初7740号及(2020)鲁01民终1610号判决书,对于前述案件,原告山东大帝公司已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案号为(2020)鲁民申5594号。本案应以前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前述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2.根据(2019)鲁0102民初7740号判决书第4页第三段记载,原告山东大帝公司明确承认:“山东大帝公司与深圳大帝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对于保证金部分由深圳大帝公司先行支付山东大帝公司,剩余款项的25%即98950元”。因此,即使法院依据7740号及1610号判决书,支持原告山东大帝公司质保金请求,金额亦应认定为98950元。3.深圳大帝公司承接的案涉软件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获得验收,山东大帝公司称其具有广泛社会资源,可以代为与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协调、沟通以促进项目验收。深圳大帝公司同意山东大帝公司代为协调、沟通,项目验收通过后山东大帝公司因此持有了项目验收材料,但山东大帝公司从未向深圳大帝公司交付项目验收材料,导致深圳大帝公司至今无法向交警支队申请质保金,所以也不可能向山东大帝公司支付任何质保金分成。4.原告山东大帝公司要求被告深圳大帝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3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深圳大帝公司认为山东大帝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山东大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大帝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山东大帝公司向反诉人深圳大帝公司交付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项目的验收材料;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山东大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深圳大帝公司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系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开招标,深圳大帝公司投标并中标自行承接的项目。深圳大帝公司中标后独自利用自己强大的开发能力进行实施完成该项目,与山东大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深圳大帝公司承接的案涉软件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获得验收,山东大帝公司称其具有广泛社会资源,可以代为与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协调、沟通以促进项目验收。深圳大帝公司同意山东大帝公司代为协调、沟通,项目验收通过后山东大帝公司因此持有了项目验收材料,但山东大帝公司从未向深圳大帝公司交付项目验收材料,导致深圳大帝公司无法向交警支队申请质保金。
综上所述,反诉人深圳大帝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反诉人深圳大帝公司的请求。
山东大帝公司辩称,深圳大帝公司主张验收材料在山东大帝公司处证据不足。首先,2018年1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深圳大帝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项目服务的总金额为3958000元,其中10%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1年后退还。通过专家验收单也可知案涉项目(JNCZ-GK-2017-0381B包)的验收合格时间为2019年5月6日,深圳大帝公司在专家验收单落款处盖章。深圳大帝公司公司是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对人,项目验收材料应当存在于深圳大帝公司处。深圳大帝公司主张验收材料在山东大帝公司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次,深圳大帝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验收报告封面照片复印件一份,该证据本身系复印件,无法证明真实性。即使该证据真实,一方面无法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另一方面无法证明该份验收报告由山东大帝公司持有。综上,深圳大帝公司的主张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深圳大帝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2日,山东大帝公司(甲方)与深圳大帝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作范围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执法记录仪、执法取证、数据集成管理相关软件硬件设备的合作营销……,双方权利、义务为甲方以现有的社会资源为基础,进行目标市场业务拓展,甲方根据市场需求,收集和承接应用软件、硬件的开发项目……乙方应授权甲方使用项目推进所需的各类资质、证明文件等,利益分配为属于甲方承接的业务收入自进入甲方账户、乙方出具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双方约定比例,由甲方支付乙方。约定比例为属于甲方承接的软件项目,按照合同金额的50%分成,涉及硬件产品的,按照利润的50%分成,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利益受损,责任方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
2018年1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甲方)与深圳大帝公司(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编号JNCZ-GK-2017-0381B包,主要约定:项目服务名称为智慧交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合同总金额为3958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付款30%,验收合格后付款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12个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15日内无息退还。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专家验收单,案涉编号为JNCZ-GK-2017-0381B包项目已于2019年5月6日验收完毕。
2020年10月9日,在本院查证下,山东大帝公司将涉案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项目的验收材料交付本院,验收材料包括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专家验收单原件、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验收报告原件。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2017年12月12日,山东大帝公司与深圳大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合作范围包括了“数据集成、管理等软件平台的合作营销”,合作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2018年1月5日,深圳大帝公司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订了项目名称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事项属于山东大帝公司与深圳大帝公司所签《合作协议书》的合作范围,亦在《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期限内。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102民初7740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20)鲁01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已就涉案合同除合同约定的10%的质保金外已处理完毕。现质保期已过,山东大帝公司诉请深圳大帝公司支付质保金的50%即197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山东大帝公司主张保全保险费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深圳大帝公司主张山东大帝公司交付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材料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山东大帝公司已将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材料(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专家验收单原件、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验收报告原件)交付本院,故对于深圳大帝公司主张山东大帝交付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材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979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付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项目的验收材料(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专家验收单原件、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验收报告原件)。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21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