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帝酒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4378号
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2305L。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学军,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珍兰,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南海大道3025创意大厦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4862F。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
被告:深圳市大帝酒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7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90940B。
法定代表人:徐锐。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2.87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15.24元,共计565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