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6111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吉大厦(F5.8厂房)8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55734。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乡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品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心品建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拖欠工资24000元;2、判令偿还利息7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心品建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案相关情况
2021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欠杂工***工资24000元整(贰万肆仟圆整),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如下:***自即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所欠***工资。
原告称,其带5位工人自2021年正月至5月期间在被告***承包的福田区梅林中康路辉煌时代工地做装修工,工地完工后多次向被告***追讨报酬无果。后经天安派出所协助,被告***签下上述《欠条》,《欠条》中载明款项为打墙、拆地板、搬水泥、拆地板的报酬。被告***没有承包工程资质,系用被告心品建设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故被告心品建设公司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并提交了《欠条》以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与被告***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一事予以确认,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报酬24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在承诺的时间内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20元,于法有据,且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心品建设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24000元及利息7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桃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