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大鹏游艇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7民初6133号
原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杭钢富春商务大厦13楼1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55734。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磊,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大鹏游艇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新东路桔钓沙深圳海上运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17965X。
法定代表人:柳冰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益琴,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舒,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大鹏游艇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磊、被告深圳大鹏游艇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益琴、林靖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8354元及利息(利息以66835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支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506.2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总计:人民币868860.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大鹏游艇会新体育海洋运动中心景观升级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总工程款1907800元,被告延期支付工程款按照所欠工程款的千分之一每日支付原告违约金,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至被告之日)满两年后30日内,被告退还原告。涉案工程于2017年8月6日提前开工,因为2017年台风“天鸽”等台风不可抗力影响,实际竣工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2017年11月5日,经被告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因政策原因,合同预算内如下工程取消:沙滩闸口工程取消(备注:沙滩口栏杆已制作完成,未安装,只减少安装人工费用)、沙滩商店基础工程取消、综合工程沙滩入口拆除工程取消,合计285546元,减少后的总工程款为1622254元。截止2022年1月6日,被告仅支付合同原总价款即1907800元的50%的工程款953900元,尚欠工程款668354元(工程进度款587241.3元以及保修金81112.7元)。按照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原告同意按照所欠工程款的30%计算逾期违约金,即200506.2元。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大鹏游艇会新体育海洋运动中心景观升级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对新体育海洋运动中心进行景观升级。《施工合同》2.1项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以甲方(被告)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6.1.4项约定:“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的95%给乙方。”6.1.5项约定:“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两年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被告)。”12.1项约定:“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3.1项约定:“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至甲方之日起计。”
另查,涉案工程开工后,原合同内的沙滩闸口工程、沙滩商店基础工程、综合工程沙滩入口拆除工程取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在“心品--大鹏游艇会”微信群中,提交编审日期为2019年4月21日的《结算书》一份,该结算书确认该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622254元,微信名为“丫丫”的游艇会员工在微信群中对该款项予以确认。
再查,原告提交被告员工“丫丫”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项目验收记录表》一张,该验收记录表内容包括“心品建设完成除塔楼上部天花修补、沙滩闸口、沙滩商店基础部门未能与政府部门申报施工外,其余项目要求完成施工,大鹏游艇会已于2017年11月5日组织工程部、财物部、市场部、综合部共同前往现场验收,经验收,该工程项目调整后合同清单内所有施工项目符合标准,予以验收。但当时因沙滩闸口、沙滩商店基础部分仍与政府部门沟通申报事宜,未进行整体签字验收。受2018年‘山竹’影响,沙滩冲沙地受损,无法维修,其余正常。”据此原告主张2017年11月5日时该工程已竣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项目结算书》、《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鹏游艇会新体育海洋运动中心景观升级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案涉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并正常交付,被告则应当按约定支付装修款项。关于案涉项目的装修金额,根据被告员工与原告员工在2020年10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即被告员工“丫丫”回复《结算书》中“金额是对的”,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已于2020年10月20日对款项金额达成合意,即《结算书》所确定的1622254元。关于保修金,根据双方所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预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并在案涉工程保修期起算日期满两年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结合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交的《项目验收表》显示,被告于2017年11月5日即已组织工程部、财务部等多部门共同前往施工现场进行验收,此外原告提交的《结算书》编写时间也早至2019年4月21日,在此期间内,被告并未提交关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故可认定案涉工程至今已过两年的质保期间,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质保金,即1622254元*5%=81112.7元。鉴于双方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3900元,被告剩余应支付工程款587241.3元(1622254元*95%-953900元)和质保金81112.7元,总计668354元。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所欠工程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则主张应以合同约定的1‰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在双方达成合意后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显已构成违约,鉴于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逾期支付金额的1‰明显过低,综合全案本院酌定被告按拖欠工程款的15%支付违约金,即100253.1元(668354元*15%)。关于利息,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鉴于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欠付工程利息计付的标准有所约定,结合《施工合同》中,双方应在对结算款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付款的约定,故被告应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大鹏游艇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8354元及利息(以66835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结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大鹏游艇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253.1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4.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0.5元,被告深圳大鹏游艇会有限公司负担5523.8元。原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523.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大鹏游艇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东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陈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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