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海鸿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7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吉大厦(F5.8厂房)8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55734。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齐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巴城镇海鸿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NR8605。
经营者:洪玉海,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申圣,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巴城镇海鸿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海鸿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心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项目部现场代表出具的昆山尚尼斯脚手架结算清单,内容第一条为项目部认为面积为800平方米,但无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故该面积不是上诉人最终核实确认的工程量。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及现场幕墙工班实际核量,被上诉人施工面积应为723平方米。2.上诉人现场代表于2020年1月10日、15日电话通知被上诉人拆除脚手架,但被上诉人未拆除也未办理结算手续,则2020年1月15日起至上诉人复工之日期间的脚手架租赁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3.本案不存在上诉人超期使用脚手架的情况,被上诉人违约不按合同及上诉人指令拆除脚手架以及拆除脚手架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使用期限报告,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基础。4.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搭建脚手架,不能满足上诉人施工要求,在上诉人提出整改后,仅在原来基础上加了一个钢管,其应承担施工不当产生的费用1690元。5.被上诉人根本违约,应支付上诉人违约金4400元。
被上诉人海鸿租赁站辨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认同一审判决。
海鸿租赁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心品公司向海鸿租赁站支付分包款12.57万元(14.17万元-1.6万元)[55天*1300平方米*40元+35*1300平方米*1元/天+(78天-10天)*1300平方米*0.5元/天=141700元];2.心品公司依约定向海鸿租赁站支付违约金1.417万元;3.心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代理费。
心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海鸿租赁站支付脚手架整改额外材料费用1690元。2.海鸿租赁站支付违约金4400元(以实际结算价格)。3.海鸿租赁站支付石材未付货款10193元。4.海鸿租赁站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11月23日,甲方心品公司与乙方海鸿租赁站签订脚手架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昆山三泰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楼装饰项目工程;1.2工程地点:昆山市张浦镇丘路189号;1.3工程规模:总面积约:1000m2(最终面积按现场实搭面积结算);质量标准:昆山市合格工地。1.5承包内容:提供本工程外脚手架所需钢管、扣件材料以及外脚手架搭拆人工。1.5.1根据项目部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对昆山三泰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楼装饰项目脚手架工程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钢管、钢色、密目网、安全网、连墙件、剪刀撑的搭设,架子外侧钢管的刷漆,脚手架使用中的维护保养,使用结束后拆除的钢管、扣件等材料的清理与退场等(注:但不包含大型安全通道和双层防护棚搭拆费用)。1.5.2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1.5.2.1工棚、防护棚、机械操作棚的搭设、拆除;1.5.2.2四步一隔离(禁止使用破旧竹片),“四口、五临边”安全违护搭拆施工:1.5.2.3建筑物四周小型安全通道和双层防护桃、上人通道的防护描施:操作层每隔三层的踢脚板制作及铺设;1.5.2.4满足施工需要的外脚手架搭拆施工;1.5.2.5“标化工程”、“文明工地”验收前针对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全面检修一次。1.5.3提供昆山三泰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楼装饰项目脚手架工程外墙脚手架所需的钢管、扣件材料,包括但不限干:圆钢、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钢笆片、铁丝、钢管油漆等。1.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符合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第二条、合同工期:1、开工时间:2019年11月25日,2、竣工时间:2020年01月20日。2.1乙方的工作应满足甲方整个项目工期及甲方施工进度需要,保证脚手架高出施工面一步架。2.2乙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承包商已经熟悉图纸和全部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掌握整个项目的进度情况和要求,乙方施工应满足甲方施工要求,因乙方原因延期时间需从实际使用期限中扣除。第四条、脚手架使用期限:4.1脚手架使用期限:按照现场施工进度计算。甲方使用期间若遇春节等国家强制性停工的时间,乙方应无偿延长使用期限10天(具体进出场时间以甲方现场负责人签证的工程联系单为准)。4.2使用期限从第一批材料实际进场搭设之日起至甲方指令外墙脚手架全部拆除完之日止。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脚手架使用期限延长,该部分脚手架使用期间不计入甲方使用期限。4.3本项目脚手架使用期限延长或报停系因为下述情形之一所致,则乙方应相应的延长脚手架使用期限。延期过程中甲方应根据现场实际的使用周期给予乙方合理的经济补偿,4.3.1不可抗力(不包括恶劣天气),4.3.4政府指令、国家庆典(如春节、国庆等)或外国元首到访需要停、窝工而影响工期。4.4本工程外墙脚手架如因甲方原因超期使用,超期【7】天以内不计算超期费用,超期【7】天以上部分,甲方按超期方的实际使用脚手架的作业层对应建筑面积支付超期费用(1.0元/m2/天)。4.5若甲方指令乙方开始拆除脚手架后,因施工需要要求乙方保留部分脚手架继续使用,乙方不得拆除该部分脚手架,则甲方按保留部分脚手架作业层对应建筑面积支付超期费用(1.0元/m2/天)。4.6乙方应在脚手架拆除完毕一周内向甲方提交使用期限报告,该报告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后作为双方结算超期费用的依据。第五条、合同价款:5.1合同单价:40元/平方米(按现场实搭总面积计算)。5.2以上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清理费、税金、材料损耗、脚手架使用中的维护保养、使用结束后拆除的材料清理与退场等一切完成本工程所需费用;5.3本工程地上建筑面积约【1000.00】平方米,乙方在搭设完毕后根据设计院出是的施工图纸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实际建筑面积,具体工程量核定单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签章后作为结算依据。5.4乙方在合同约定使用期内提前退场的结算:结算价款=合同单价*实际搭设脚手架作业层对应建筑面积*实际使用期限/合同使用期限。5.5若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本工程均按结算价款的【80】%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甲方按最终结算价款额支付工程价款,若存在前期已超付部分,由乙方负责返还。5.6除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使用期限内费用及超期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本工程的最终价结算清单除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外还应加盖甲方公司工地项目章方可有效。第六条、付款方式:6.1外架搭设完成付至总工程款的50%,余款50%在2020年春节前或外架拆除退场前一次性付清。6.4对于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每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3%的违约金。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7.1甲方委派陆迎聪(陆迎冲)为现场代表,就涉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事项向乙方发出指令、签器各类工程签证单、联系单:但对涉及价款结算、增加合同价款、工期延长或降低工程技术性能、质量标准的各类文件或签证、工作联系单等,需经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司现场项目章后方可有效。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8.1乙方委派徐星为现场代表,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以上人员应确保每周有五天以上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合同签订后,海鸿租赁站在2019年11月25日开始搭建,2020年5月14日拆除,共计178天。
另,心品公司陆迎冲书写一份关于昆山尚尼司脚手架结算清单,主要内容为:一、幕墙脚手架项目部认为面积是800平方米;二、关于脚手架供应商提出的一层搭建双排计算面积500平方米情况属实,但是我项目部认为脚手架搭建为了施工脚手架搭好无法正常施工做补救搭建面积是否妥单(当)具所需与公司在结算中解决,项目部只确认情况,该结算清单陆迎冲未签字,但是加盖了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三泰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楼装饰项目专用章。
2020年6月19日,心品公司向海鸿租赁站发出函件,主要内容是:事由是关于昆山三泰电子行政楼项目脚手架结算事宜。由我公司项目部委托贵站搭建的脚手架合同量为700M²,约定按实结算,租赁期到2020年1月20日止。贵站也到现场查看现场明白我公司施工幕墙为斜面,我公司要求贵站搭建的脚手架是必须要满足施工要求,怎么搭建是贵站按照规范施工即可。贵司搭建脚手架我司无法施工为补救搭建双排(也限于一二层之间)。但贵站不应据此事要求重复算量,按建设工程计量规范脚手架的计量应为外侧投影面积,故原有合同量无争议。其二,合同约定到1月20日止拆除,不管工程有无完工,贵司都应联系我司,如继续施工,就签署新的合同或补充。但实际情况贵公司并无人员联系我司进行拆除。我公司项目部陆经理也有通知贵站洪总要求拆除,贵站洪总回复年前无人年后拆除。我司已经尽到通知的义务。但年后因疫情因素,我公司于4月10日复工,即通知贵站洪总,我们将继续使用贵站脚手架,时间从4月10日起计算,脚手架实际于2020年5月15日拆除。再次使用时间为35天是有依据的。贵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实事求是办理结算,如果贵公司逻辑,按合同年后费用我公司都是可以不认可的。请贵站实事求是办理结算。该函件上加盖了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三泰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楼装饰项目专用章。
另查明,涉案房屋造型外立面系从底层开始外斜至顶层,脚手架垂直顶层搭建在外立面其下部与底层墙面有差距,无法施工,需另平行搭建第二排脚手架。
2019年12月2日,海鸿租赁站申请心品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申请单注明面积800平方米,合同金额32000元,本次请款金额是16000元,请款事由是外架搭设已完工总工程款50%费用,心品公司同意该付款申请,并付款1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海鸿租赁站与心品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履行。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是结算价款的面积计算,海鸿租赁站认为应该按照脚手架搭建面积来计算,心品公司认为按照投影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合同价款中5.3和5.4条的约定“结算价款=合同单价*实际搭设脚手架作业层对应建筑面积*实际使用期限/合同使用期限”,合同已经明确按照实际搭设脚手架作业层对应建筑面积计算,因此本案采信心品公司的陈述,按照脚手架对应的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本案中关于建筑面积心品公司出现两次表述,一次为甲方工地代表陆迎冲本人书写给海鸿租赁站的结算清单(加盖了心品公司该项目的项目章),表明项目部认为面积是800平方米,另一份是心品公司发给海鸿租赁站的函件表明脚手架合同量是700平方米,而心品公司在答辩状中也陈述是723平方,因为心品公司多次表述不一,一审法院按照现场工地代表陆迎冲表述的800平方米作为计算依据。
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就是脚手架的使用期间问题。海鸿租赁站认为搭建的脚手架在施工现场共计为168天(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5月15日),其中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20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并无异议,主要是1月20日至5月15日期间。心品公司答辩状和反诉状中陈述现场代表陆迎冲2020年1月18日电话通知海鸿租赁站到现场拆除脚手架,海鸿租赁站以春节没有人未到场,后陆迎冲到庭陈述2020年1月10日、15日均电话要求海鸿租赁站来拆除,海鸿租赁站则明确要有签单才可以进出场,现合同4.1条脚手架使用期限中也有约定具体进出场时间以甲方现场负责人签证工程联系单为准。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可以变更通知方式,但是即使心品公司电话通知未果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海鸿租赁站退场,现心品公司几次表述不一且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退场要求,故一审法院按照海鸿租赁站陈述的工期时间计算至5月15日。结合合同及海鸿租赁站提供的计算明细,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期限内价款是32000元(40元*800平方米),超过合同期限工期补贴是22400元[(35-7)*1元/天*800平方米],春节及后期疫情期间补贴是27200元[(78-10)天*0.5元/天*800平方米],综上心品公司共计需要支付81600元,心品公司已经支付16000元,剩余价款应是65600元。关于海鸿租赁站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是以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该计算标准过高,心品公司对于违约金也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以本金65600元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关于心品公司反诉请求要求海鸿租赁站支付脚手架整改额外材料费用1690元,因为其未提供系因海鸿租赁站施工不当产生该笔费用的具体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海鸿租赁站经营者洪玉海个人家用石材欠款10193元,因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予理涉。综上一审法院对心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一并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昆山市巴城镇海鸿钢管租赁站价款65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65600元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驳回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昆山市巴城镇海鸿钢管租赁站负担749元,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心品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加盖有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的竣工蓝图一组,以证明涉案建筑物面积为723平方米。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一份,以证明海鸿租赁站要求心品公司承担疫情期间的钢管租赁费用没有依据。
海鸿租赁站发表质证意见为:1.竣工图纸并非独立有资质的第三方制作,不认可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联性。2.疫情文件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双方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部分已经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处理。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心品公司与海鸿租赁站签订的《脚手架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已履行完毕,海鸿租赁站有权按合同向心品公司主张价款。根据涉案《脚手架分包合同》的约定,具体工程量核定单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签章后作为结算依据。而心品公司项目部现场代表陆迎冲出具的脚手架结算清单载明面积为800平方米,该结算清单的法律效力应及于心品公司。结合2019年12月2日,海鸿租赁站向心品公司申请工班资金拨付,申请表上亦注明面积800平方米,合同金额32000元,请款金额为总工程款50%即16000元,心品公司同意该付款申请,并付款16000元的事实,可合理认定海鸿租赁站搭建的脚手架面积为800平方米。心品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海鸿租赁站搭建的脚手架面积为723平方米,对于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心品公司使用脚手架的期间,本院认为,涉案《脚手架分包合同》约定具体进出场时间以甲方现场负责人签证的工程联系单为准。心品公司上诉主张其现场代表陆迎冲于2020年1月10日、15日电话通知海鸿租赁站拆除脚手架,海鸿租赁站对此不予认可,则心品公司应就其电话通知海鸿租赁站退场并经海鸿租赁站确认的事实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现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于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心品公司另上诉要求海鸿租赁站承担施工不当的费用及违约金,因心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海鸿租赁站存在施工不当并造成心品公司损失的事实,对于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心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2元,由上诉人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雪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冰丽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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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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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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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