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11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吉大厦(F5.8厂房)8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55734。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3191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6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50元,其中3600元为申请执行人可得款,5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31915号民事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民初3191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翁守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