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歌志轩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234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710261。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洪洞县,
被告:深圳市歌志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侨香路3028号侨香公馆3栋A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884420。
法定代表人:段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508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1015312。
被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吉大厦(F5.8厂房)8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55734。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歌志轩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 兴
审判员 张笑然
审判员 杨丽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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