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278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l0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邱锦丰,广东美赢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法,广东美赢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吉大厦(F5.8厂房)8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8355734。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  鹏  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天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