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歌志轩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4785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钟晓聪,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洪洞县,
被告深圳市歌志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侨香路3028号侨香公馆3栋A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884420。
法定代表人段尉。
被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歌志轩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以被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股有限公司的名义,挂名承保被告深圳市歌志轩餐饮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大厦××楼326.326A店的装修工程。2019年3月17日,原告在被告***手下负责实际施工。截至2019年4月17日,被告***应付劳务费29300元,已付14000元,尚欠15300元未结。原告多次联系***,均拒绝支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劳务费15300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其为深圳市歌志轩餐饮有限公司在位于深圳市××大厦××楼××、××号房屋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承诺书》显示,涉案工程由被告***挂靠被告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而来。原告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以佐证其负责实际施工。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之间实际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审 判 长  刘智枫
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洵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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