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闻哥斑鱼连锁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特75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闻哥斑鱼连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顺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深圳市闻哥斑鱼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914号(以下简称914号裁决)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8年5月7日。
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8年8月28日。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深圳心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品公司)故意隐瞒证明工程设计图纸、反映实际工程量的工程结算文件、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而该等证据系涉案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及关键证据,影响了公正裁决;2.仲裁庭未依法向闻哥公司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授权委托书、选仲裁员的函、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以及开庭通知书,导致闻哥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未能获得充分的辩论机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仲裁庭于2018年6月7日、6月26日、7月17日向闻哥公司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工业区**路*号**中心一楼-3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授权委托书、选仲裁员的函、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以及开庭通知书等,邮件因“不在此地址办公”、“无收件人、无公章签收”、“电话无人接听”等原因被退回。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心品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是涉案仲裁的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调查询问情况,本院对上述焦点问题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关于焦点一,闻哥公司主张心品公司隐瞒了工程设计图纸、反映实际工程量的工程结算文件、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证据真实存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证据为心品公司单独持有,且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因此,闻哥公司关于心品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闻哥公司的住所地送达了相关仲裁文件,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因此,涉案仲裁的送达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心品公司的撤裁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闻哥斑鱼连锁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智慧天使创业工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长白全安
审判员*乐乐
审判员林建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希(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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