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5民初1683号之二
原告:***,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石家庄永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清源街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石家庄永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