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永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永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5民初16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永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源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冀0705民初16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石家庄永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石家庄永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永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3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