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小吴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小商初字第00316号
原告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雒刚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小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小**。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小吴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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