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581民初2383号
原告: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雒刚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高平市。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原告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设计费用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道路改造工程《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所在地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设计工作,设计总费用为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6套《工程施工图》,并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用6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明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