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502民初2197号
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淖尔镇公安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中国,锡林郭勒盟普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锡林郭勒盟普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锡林浩特市华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金地家园B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力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区818号。
法定代表人童子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合力神控股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华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撤回对被告诉讼,另案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乌日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