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华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华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陶雅。
被执行人: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童子强。
本院在执行锡林浩特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0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复合门重置费200415元、保管费40000元、鉴定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48元,共计263163元,执行费3847元。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相关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牌、无股权、无证券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燕
审判员 杜鹏勇
审判员 依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卫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