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6093号
原告:光威和通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国,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350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8年6月20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1月19日。
被诉决定系针对第三人就原告专利号为200910078903.0,名称为“一种具有层列微槽微热管群的新型平板热管”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起诉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一)被诉决定认定区别技术特征错误。
除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应该存在区别技术特征(3):层列的毛细微槽。
附件1中公开了“相邻短、长鳍片14、16间形成若干微型沟槽18”,“沟槽18的横截面形状以梯形较佳”,“在板式热管100两端添加毛细结构材料”(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第1段和第2段),因此,附件1中的微型沟槽18并不相当于层列的毛细微槽,微型沟槽18只是相邻短、长鳍片14、16间形成,相邻短、长鳍片14、16只是为了增加换热面积,沟槽18的横截面形状以梯形较佳,进一步说明设置沟槽18并不是为了提供毛细驱动力;附件1中的毛细驱动力是依靠在板式热管100两端添加毛细结构材料来实现的。可见,本专利与附件1公开相应的技术方案不同,且采用该技术手段,不需要另外添加毛细结构材料,而附件1中添加毛细结构材料的工艺非常复杂,需要在真空条件下将毛细结构材料加入到本来就非常小的通孔内,并且需要对毛细结构材料进行烧结固定,非常繁琐,成本也很高。
(二)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
附件1背景技术中公开的挤压方式同本专利整体挤压不同。附件1的背景技术中公开的方式为带有单一通孔的管体(比如圆形的管体)通过施加压力将管体压扁,使其成平板状,很显然,本专利中的热管为阵列式通孔,不可能采用上述方法制成,区别特征(1)的整体挤压所采用的挤压成型工艺通常在挤压模具中实施,与附件1中的背景技术中公开的将管体压成平板状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工艺,而且没有证据证明热管采用整体挤压是热管常见的加工方式,而常见的加工方式则为附件1中的背景技术中公开的加工方式。
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首先,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通孔内灌装有工质形成微热管,两端密封从而形成整体平板热管”,因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独立的热管在热管两端和内部均与其他独立热管不相通,由于通孔是通过挤压工艺形成且并排排列,相互之间独立存在,因为并不存在其它的结构形式(例如必须要借助额外加工才能形成的连通结构),灌装工质后,两端密封必然形成多个独立的微热管,从而整体构成平板热管。其次,附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4、5、6段中的各个实施例均提到,整体热管内部结构是全部连通的,尽管附件2中将各通孔结构表述为各热管,这种表述并不科学而且不符合传统定义。从附件2的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附件2中的热管必然是一个单一的整体热管,因此不管是中间是网状结构、开通孔,还是两端或一端连接,都不能算是独立的单独发挥作用,最终都是形成一个总的热管结构,并不是单独发挥作用,也不可能单独发挥作用。因此,附件2没有公开多个独立的热管构成的热管群。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因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而具备创造性。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通过挤压的方式在平板结构上形成微翅片并不是热管领域常见的加工工艺,热管领域常见的加工工艺正如附件1的背景技术中公开的“目前制造微型热管的方法通常为先在一管体的内表面加工一些均匀的沟槽,然后再将该管体压成平板状;另一方法为先在一平板上加工出均匀的沟槽,然后将平板的一部分弯折向该平板的另一部分。”
微翅片为与所述平板结构一体挤压而成,相邻微翅片之间形成层列的毛细微槽,通过毛细微槽产生毛细力,这与传统的热管中添加毛细结构材料来产生毛细力相比,加工工艺简单,而且突破了人们利用毛细结构材料来产生毛细力的常规思维。微翅片与所述平板结构一体挤压而成,通过一体挤压来形成层列的毛细微槽,这与本领域常见的在管体的内表面加工一些均匀的沟槽来形成翅片是不一样的,而且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四、被诉决定作出程序违法
第三人口审结束后再次提交意见陈述。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接收该材料,至少应向原告转送文件。因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述做法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层列微槽微热管群的新型平板热管。
(三)专利号:200910078903.0。
(四)申请日:2009年2月27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0年10月6日。
(六)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本专利权利要求:
“1.一种具有层列微槽微热管群的新型平板热管,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由整体挤压而成的金属质平板,所述平板热管内包括有一个以上的并排排列的阵列式通孔,所述通孔内壁上依次设置有若干导热材料制成的微翅片,相邻微翅片之间形成层列的毛细微槽,所述通孔内灌装有工质形成微热管,两端密封从而形成整体平板热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层列微槽微热管群的新型平板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平板热管内包括2个以上的并排排列的微热管,所述各微热管内壁依次设置有微翅片,相邻微翅片间形成毛细微槽。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具有层列微槽微热管群的新型平板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热管的通道截面形状为矩形或三角形。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具有层列微槽微热管群的新型平板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热管的通道内,各侧内壁中,一侧设置有微翅片。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具有层列微槽微热管群的新型平板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热管的通道内,各侧内壁中,至少有两侧设置有微翅片。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层列微槽微热管群的新型平板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翅片为与所述平板结构一体挤压而成。”
二、对比文件
(一)附件1
附件1为公开日为2005年8月17日,公开号为CN165534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件1公开了一种热管及其制造方法,具有微型沟槽的平板1,该平板1包括基体12及设于基体12上的若干短鳍片14与长鳍片16,且相邻短、长鳍片14、16间形成若干微型沟槽18。这些短鳍片14与长鳍片16交错的设置于基体12上,两相邻长鳍片16间设有若干的短鳍片14,且每一长鳍片16上都设有若干缺口20。平板1可以由铜、青铜、铝、不锈钢、镍及其合金等制成。沟槽18的横截面形状以梯形较佳。其宽度约为0.1-0.5mm,高度约为0.1-0.6mm,而平板1的宽度及长度可根据需要选取。将平板1对称分为两部分,分别称为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图4及图5所示为一由具有微型沟槽的平板1制成的板式热管100。该板式热管100的制造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工序:1)将平板1的第一部分弯折向平板1的第二部分,使平板1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上的长鳍片16分别与平板1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上相对应的沟槽18接触;2)将平板1的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压合在一起,使长鳍片16的自由端与基体12接触;3)将长鳍片16的自由端与相对应的沟槽18焊接连接;4)在板式热管100两端添加毛细结构材料,使平板1两部分上的沟槽18连接成一体;5)将板式热管100的两端部密封。平板1的两部分分别构成板式热管100的第一基板102与第二基板104,而微型沟槽18则形成板式热管100的液体流动通道106,且板式热管100的第一基板102与第二基板104间的空隙形成为蒸汽流动通道108,该蒸汽流动通道108处于第一基板102与第二基板104上的液体流动通道106之间,并且通过相邻的长鳍片16上的若干缺口20使蒸汽流动通道108连通(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3页最后一段、附图1-5)。
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目前制造微型热管的方法通常为先在一管体的内表面加工一些均匀的沟槽,然后再将该管体压成平板状;另一种方法为先在一平板上加工出均匀的沟槽,然后将平板的一部分弯折向该平板的另一部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5段)
(二)附件2
附件2为公开日为2009年2月11日,公开号为CN101363696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器件冷却的平板热管及其加工工艺。该用于电子器件冷却的平板热管包括平板热管框架,所述框架的上端面为蒸发冷却面,所述平板式热管的框架内设置有内翅片,所述内翅片位于框架的上下端面之间,所述内翅片将框架的内部空间分隔成若干孔状通道,框架内部为真空结构,并灌装有液体工质,平板式热管下端面部分或全部直接与电子器件的发热面相连。一种实施例是:对于内翅片4所形成的各管路而言,如果在形成各管路的管壁上开有大量通孔,则各管路相互连通,整个吸热板1的内腔形成为一个总的热管结构。另一种实施例是:内翅片4在吸热板1内所形成的各相互隔离的热管6,热管6两端与吸热板1板壁之间可以封闭一端而保留另一端开放,即热管端8封闭,热管端7相互连通,从而形成各热管之间相互独立;也可以采用各热管两端7、8均开放,从而各热管6的两端均相互连通,从而各热管6之间又可以作为一个总的热管结构(参见附件2说明书全文、附图1-4)。可见附件2公开了平板热管,其中内部通道可以相互连通形成一个总的热管,内部通道也可形成各相互隔离的热管6以形成隔热管之间的独立。
三、其他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口头审理记录表,其上载明,第三人认为权利要求1同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整体挤压;(2)热管群。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仅认为对比文件未公开区别特征(1)。此外,被告已于口审中告知原告和第三人,口审结束后不再接受双方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并未采纳第三人口审结束后所提交的意见陈述,该意见也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职责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口头审理记录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主张,被告不应接受第三人在口审结束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且该意见陈述也没有转递给原告,被诉决定作出程序不合法。
对此本院认为,在无效宣告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均依据在案证据就己方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无效所援引的事实及理由并不包括未经原告发表意见的内容,第三人口审后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也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第三人在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接受新的意见后仍补充提交意见陈述,系其单方行为。因此,被诉决定的作出过程未损害原告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被诉决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一)权利要求1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整体挤压,(2)微热管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板式热管的承压能力、选择其他加工工艺,提高热管的独立性。
原告主张,附件1中的微型沟槽同权利要求1中的毛细微槽结构不同,且附件1中的微型沟槽的作用在于增加换热面积,不是为了提供毛细驱动力,两者所具有的功能也不同。因此,被诉决定遗漏了区别特征(3):层列的毛细微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1背景技术中公开的为带有单一通孔的管体(比如圆形的管体)通过施加压力将管体压扁,使其成平板状,本专利中的热管为阵列式通孔,不可能采用上述方法制成,而本专利是采用挤压成型工艺方法,通常在挤压模具中实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中的独立热管的内部和两端同其他热管不相通,彼此是相互独立的,而附件2中的整体热管内部结构是相通的,这样的设置能够使本专利的各个热管独立发挥作用,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
对此本院认为,附件1背景技术中载明,通常的热管包括一具有特定几何形状并抽成真空的密封壳体及壳体内的工作液体。热管将发热元件产生的热量传递到散热器后,散热器再将热量散失掉。当热管蒸发段内的工作液体吸收热量蒸发后,在热管内造成沿热管轴向的压力梯度,蒸汽在压力差作用下流向热管的冷凝段,汽态的工作液体在冷凝段释放出潜热变成液态后回流到热管的蒸发段,重复循环从而对发热元件进行散热。而附件1旨在提供一种易于加工、具有良好散热效果的微型沟槽热管,并具体公开一种热管,热管包括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其中相邻短、长鳍片间的微型沟槽形成热管内工作液体的流动通道……由此可见,附件1热管微型沟槽的作用在于形成毛细管为工作液体提供动力。因此,在附件1与权利要求1中的毛细微槽工作原理、功能相同,结构类似情况下,应当认定附件1已经公开了毛细微槽。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同附件1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1背景技术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挤压方式形成具有沟槽的微型热管方法:一种方法为先在一管体的内表面加工一些均匀的沟槽,然后再将该管体压成平板状;另一种方法为先在一平板上加工出均匀的沟槽,然后将平板的一部分弯折向该平板的另一部分。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整体挤压形成金属质平板,且整体挤压形成金属质平板所具有的承压能力较强等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知识和附件1可合理预知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通孔内灌装有工质形成微热管,两端密封从而形成整体平板热管”,权利要求1或说明书对此特征未再做其他说明,且“形成整体平板热管”亦可理解含有各个热管相互连通构成一个整体之意。即原告所称“本专利的独立的热管在热管两端和内部均与其他独立热管不相通”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其所述的“具有热管功能,多个独立通道,损坏其一不影响整体的工作”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或者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其次,附件2不仅公开了形成各管路的管壁上开有大量通孔,则各管路相互连通,整个吸热板1的内腔形成为一个总的热管结构,同时也公开了内翅片4在吸热板1内所形成的各相互隔离的热管6,热管6两端与吸热板1板壁之间可以封闭一端而保留另一端开放,即热管端8封闭,热管端7相互连通,从而形成各热管之间相互独立的结构。附件2上述技术方案的记载是清楚的,原告关于附件2公开内容存在矛盾、错误或不清楚之处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由此可见,无论权利要求1中的管路是否独立设置,附件2均给出了教导和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作出上述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5
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经审查,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微翅片为与所述平板结构一体挤压而成”。如前所述,通过挤压的方式在平板结构上形成微翅片是热管领域常见的加工工艺,从而获得微翅片、平板结构的一体结构以增加强度和换热,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光威和通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光威和通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晖
人民陪审员 林 涛
人民陪审员 贾亚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仲阳
书 记 员 谢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