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31671。
法定代表人:姚卫国。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谢玲娟(实习),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5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5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浙F×××××北京现代牌车辆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已另行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城支行,未扣押在案。截止2020年5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未收取到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5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