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4民初5538号之二

原告:***,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333167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方已按约将转让款付至法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1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谈其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董文清

书记员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