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控高压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2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控高压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二号路南四号路东科创中心6号楼一层东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707425102。 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控高压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诉前调确7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控高压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控高压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控高压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本金20000元、违约金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扣划存款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的车辆,因未能扣押到位未处置。截至2023年2月2日,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3年2月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控高压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