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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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421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333167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