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421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333167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