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2124XH。
法定代表人:吴瑞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南县电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骆寨社区淮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830507673。
法定代表人:易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南县电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0元,由上诉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丽军
审 判 员 毛向东
审 判 员 刘 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郑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