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电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阜南县电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电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24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南县电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骆寨社区淮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76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3民初2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将本案列为建设施工合同错误,本案应属于劳务合同,应按劳务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用人单位即上诉人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遂昌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3民初25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系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阜南县电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关的劳务分包及施工费用。原审法院查明双方争议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遂昌县,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裁定遂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应璨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