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5财保67号
申请人:山东剑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剑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自愿以其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