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剑桥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剑桥钢结构有限公司、阳信鑫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剑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开发区青年路营丘街交叉口1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599022400。

法定代表人:孙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劳店镇陈楼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344571501Q。

法定代表人:钱政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剑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3791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对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且签字确认。本院通过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金海

审判员  张荣新

审判员  曾召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