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剑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开发区青年路营丘街交叉口1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599022400。
法定代表人:孙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劳店镇陈楼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344571501Q。
法定代表人:钱政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剑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3791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对被执行人***邦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且签字确认。本院通过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金海
审判员 张荣新
审判员 曾召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