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5民初272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燕,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潍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金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