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群,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淼,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46号办公楼B座。
法定代表人:何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349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该院(2019)琼0271民初349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三亚红塘110kV输变电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目所在海南省三亚市,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项目所在地。另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管辖条款内容符合上述法律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的规定,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根据该约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家锋
审判员 李宝鹏
审判员 赵高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邢华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