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衡南县工程公司、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22民初1082号
申请人:***,1968年3月9日出生。
申请人:***,1949年3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衡南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安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46号办公楼B座。
法定代表人:徐小军,院长。
被申请人:***,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衡南县工程公司、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衡南县工程公司在蒸湘区法院的全部执行款65.2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衡南县工程公司在蒸湘区法院的全部执行款65.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