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1633号
申请执行人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是。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泰执监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泰执监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季江东
执行员张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