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曹俊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7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1503-2号
申请执行人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曹某。
本院在执行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某往来款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执监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