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辛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5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执监字第0036号
申请执行人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南三环。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辛某。
申请执行人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磊劳动争议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了泰兴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纪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