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7民初1171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仁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旺泉南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彩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9号博雅庄园甲2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仁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彩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仁育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仁育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仁育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4元,减半收取计72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仁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