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拓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4823号 原告:河北拓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众美凤凰城***4-1-1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河北拓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拓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拓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拓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由原告河北拓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