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2民初2476-1号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9831861T。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刘庄村101-220-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7782265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2元,减半收取3496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5966元由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