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2民初1163之3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4867794X。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庄村101-220-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7782265K。
法定代表人:袁素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豫1102民初1163之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其在中国银行郑州商城路支行,开户账号为:26×××83账号存款余额为3338771.91元,现本院对该账号已足额扣押了本案所需保全的数额,××2019年4月10日请求本院解除其他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商城路支行,开户账号为:26×××83账面银行存款2480000元。
解除对××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等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浩